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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泽州县人民政府网“县长信箱”栏目留言,咨询有关二手房交易税费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来信信息
写信人:王*
写信日期:2020-08-20
写信内容:最近好多房产中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二手房交易税率调整的消息,称目前泽州县过户更换了新系统,一窗受理之后,在税务部门系统可能会出现原购房金额,如果出现,个人所得税就必须按照现交易金额减去原购房金额的差额的20%,收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上述消息,二手房交易中的个税金额会出现非常大的增长,想咨询房产交易部门或者税务部门,上述消息是否属实?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县税务局
回复日前:2020-08-24
回复内容:经县税务局调查并落实,现回复如下:按照所得分类,二手房交易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ニ十。”、“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确定应纳税额,文件原文:“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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