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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即日起开展整治物业服务等问题专项行动

发布于2024-05-30 分类:晋城楼市 来源: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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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晋城市住建局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物业企业退出问题举报投诉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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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晋城市住建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增效。特此发布关于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物业企业退出问题举报投诉方式的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监督反映内容

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用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乡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1.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2.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3.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监督反映须知

监督反映问题应包含详细的反映内容、相关证据和线索,注明反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监督反映问题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监督反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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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投诉者需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联系;反映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受理部门应对投诉者信息严格保密。监督反映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8:00。针对反映线索,我们将认真进行核实,并对反映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活动中,共同维护各方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各物业服务人在进行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共同推动全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最终以相关部门或开发商公布为准,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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